試用期勞基法規定:可以任意解雇嗎?特休、加班費全適用

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明文規定。試用期實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雇主不得以「試用不合格」為由任意解雇,仍須符合第11或第12條規定。

常見問題

試用期雇主可以隨時解雇嗎?

不可以。勞基法沒有「試用期」條文,試用期勞工仍受完整保障。雇主解雇須符合第11條(資遣事由)或第12條(即時解雇事由),否則屬違法解雇。

試用期有特休嗎?

有。特休年資從到職日起算,滿6個月即有3天特休,試用期不影響年資計算。

試用期可以不保加勞健保嗎?

不可以。依勞保條例及健保法,雇主自勞工到職第1天起即應為其投保勞健保,不得以試用期為由拖延投保。

試用期薪水可以低於基本工資嗎?

不可以。勞基法第21條明定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試用期也不例外。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勞動契約)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勞動契約)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