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薪資規定:基本工資、發薪日、雇主不能扣薪的情況

依勞基法第21至28條,雇主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不得預扣作為違約金,且至少每月發薪兩次。

常見問題

台灣基本工資是多少?

依勞動部公告,2025年基本工資月薪28,590元、時薪190元(每年調整,以勞動部最新公告為準)。雇主給付工資不得低於此標準(勞基法第21條)。

雇主可以預扣工資嗎?

不可以。勞基法第26條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者依第79條處罰鍰。

發薪日一直拖延怎麼辦?

依勞基法第23條,工資每月至少應定期發給2次。若雇主不按期給付,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限期給付令」(第27條),屆期未付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代墊(第28條)。

男女做同樣工作,薪水不同合法嗎?

不合法。依勞基法第25條,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應給付同等工資,不得因性別有差別待遇。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工資)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勞動基準法 第 23 條(工資)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
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工資)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 第 25 條(工資)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
等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工資)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 第 27 條(工資)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 第 28 條(工資)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
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