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溫股 111司執字第01060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5 拍
拍賣底價
4,7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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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房北段 小段 779-12號
面積: 2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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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苑裡鎮北房34之16號
面積: 42.6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1年6月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標的有屋突增建。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閒置許久,缺乏維護,且已斷水、斷電。主要用途為住家使 用。 三、本件拍賣標的採現況點交,如點交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6,000元。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 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暫編第74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 注意。 八、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九、本件拍賣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 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 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十、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十一、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