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2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湖內區劉家段840地號 | 749 ㎡226.57 坪 | 10分之1 | 200,000 元 |
| 2 | 高雄市湖內區劉家段1041地號 | 49.16 ㎡14.87 坪 | 30分之1 | 16,000 元 |
- 保證金
- 4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40地號土地為魚塭。另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041地號土地為魚塭旁邊坡。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4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高雄市湖內區劉家段661地號 | 1,081.5 ㎡327.15 坪 | 60分之1 | 320,000 元 |
| 2 | 高雄市湖內區劉家段662地號 | 199.5 ㎡60.35 坪 | 60分之1 | 120,000 元 |
| 3 | 高雄市湖內區劉家段679地號 | 394.59 ㎡119.36 坪 | 120分之1 | 80,000 元 |
| 4 | 高雄市湖內區劉家段687地號 | 354.23 ㎡107.15 坪 | 120分之1 | 80,000 元 |
建物1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282 | 高雄市湖內區仁愛街206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基地:高雄市湖內區劉家段655、678、679、681地號 | 1層樓房 | 235.62 ㎡71.28 坪附屬:雨遮38.93 | 10分之1 | 16,000 元 |
- 保證金
- 12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6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及大型桶狀物品,662地號土地上有大型桶狀物品,679地號土地上為古厝及空地,687地號土地為廟前空地。282建號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其他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僅就661、662、679、687地號土地及282建號建物拍賣,除282建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本件28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物總面積為274.55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面積85.90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681地號,第一層雨遮面積27.23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681地號,第一層面積8.3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655地號,第一層面積0.09平方公尺使用鄰地同段678地號,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十、本件282建號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四、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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