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辰股 111司執字第12075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柏崎段 松柏崎小段 155號
面積: 163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松柏崎段 松柏崎小段 2-1號
面積: 8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155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石 碇區光明路6號、7號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木林。6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係基於土 地共有關係,另7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 意。 二、本件拍賣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 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2-1地號土地部分為光明路7號建物坐落, 及部分為建物東方之雜木林。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 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 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 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應買人注意。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