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壯股 111司執字第15034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埔段 二鬮小段 18號

    面積: 532 坪

  • 土地

    大埔段 二鬮小段 25號

    面積: 479 坪

  • 土地

    大埔段 二鬮小段 186-1號

    面積: 653 坪

  • 土地

    大埔段 二鬮小段 189號

    面積: 321 坪

  • 土地

    大埔段 二鬮小段 193號

    面積: 365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2月2日會同地政人員到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89地號土地 為雜樹林;186-1地號土地為雜樹林;18地號土地為鐵皮屋正對面之樹林(麻園 幹電線桿對面);25地號土地為棚架旁雜林及磚塊屋旁之雜樹林;193地號土地 為磚塊屋小路接上到山稜線靠右之雜樹林,無路可達。 二、土地使用分區:18、25、186-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18 9、19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本件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三峽區公 所,18地號土地原訂有三七五租約,已於民國81年間終止,25、186-1、189、1 93地號土地查無租約登記,又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 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三峽區公所查 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利,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 優先承買,如有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金,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因土地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件拍賣標的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應買人 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 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 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 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 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