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12司執字第05252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怡安段 小段 94-3號

    面積: 8 坪

  • 土地

    怡安段 小段 94-4號

    面積: 6 坪

  • 土地

    怡安段 小段 94-5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怡安段 小段 139-2號

    面積: 36 坪

  • 土地

    怡安段 小段 139-3號

    面積: 9 坪

  • 土地

    怡安段 小段 139-4號

    面積: 4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 一、民國113年3月20日查封時,編號1〜3土地現況坐落臺南市安南區安生街147 巷13弄7號建物,部分空地、雜草。編號4〜6土地現況坐落一無門牌廢棄平房。 部分為空地、雜草。 二、債權人陳報編號1〜6土地上有第三人未保存登記建物占用,部分空地。 三、鑑價報告記載,六筆土地相鄰,土地上有磚造、石棉瓦造未保存登記平 房,平房有部分破損,另有一鐵皮造未保存登記房屋,鐵皮屋坐落在數筆土地 上,部分土地上種植椰子等果樹。 四、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建物、果樹、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果樹、地上物與土地 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 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 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 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 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 受。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