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北區法拍屋|臺南市北區開元路333巷14之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12司執字第091398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3,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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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開元段 小段 818號
面積: 1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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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開元段 小段 8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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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北區開元路333巷14之3號
面積: 26.73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6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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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北區長榮路五段40號三樓
面積: 32.7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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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長勝段 小段 537號
面積: 532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5,6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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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化段 太子廟小段 1138號
面積: 682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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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1210號
面積: 3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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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怡中段 小段 1073-2號
面積: 4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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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一段612號
面積: 42.7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5月15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雜樹、雜草,其上有廢棄貨櫃 屋。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依照片所示為雜草地。 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貨櫃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貨櫃屋、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分標拍賣,共分5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 |
| 備註 | 備註 一、分標拍賣,共分5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 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稅款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上開不動產1宗拍 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3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 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 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 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 六、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
標別:戊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室內堆置衣物及物品,詢問同社區住戶表示已閒置一年以上無人 居住,並表示該社區公設地下室出入口已封閉無法進入使用,現場照片所示屋內堆滿衣物及家 具雜物。 二、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編號1建物大門深鎖,同棟住戶表示該址無人居住。 三、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應買人請自 行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分標拍賣,共分5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 |
| 備註 | 備註 一、分標拍賣,共分5標,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 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稅款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 不予拍定,拍定亦得撤銷。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3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集合 (居) 式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六、是否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 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若有車位,亦不在本院點交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執行之標的是否欠繳管理費、拍定人是否需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或債務人就系爭 不動產是否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生有負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八、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 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 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