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2司執字第09695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53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安段 小段 819號
面積: 662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3/1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2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學南段 小段 468號
面積: 414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光賢段 小段 1-16號
面積: 112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4/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1,96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同段 小段 1059號
面積: 3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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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歸仁區南興村文化二十街12巷1號
面積: 44.7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2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19地號現為空地、 雜草,上有鐵皮建物(無門牌);另據鑑價報告記載:819地號未臨路,需經他人 土地始臨長溪路3段,現況為雜草、部分種植香蕉。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土 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 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7,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2年10月3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6地號現為道路; 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16地號現況為巷道使用(中華北路一段263巷)。又本件僅 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 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4,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2年11月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之母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居住使 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及建築用地,建物 一、二樓後方及四樓有增建(增建實際面積須以地政機關勘測所得為準)。如上揭所載無誤,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92,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 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 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7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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