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板橋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濟股 112司執字第176172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4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幸福段 小段 777-20號

    面積: 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112.12.27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777-20地號在長江路一段48巷2弄11號 旁, 2弄11號有占用到777-20地號及巷道。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 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土地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訂立375租 約,無徵收公告註記,非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需用土地人擬與土地所有權 人辦理協議價購資訊。 五、本件標的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 於拍定時為共有人之證明,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 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 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 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 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六、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 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如有 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建物所有人應提出得全 體共有人同意其租地建物之相關文件),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 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七、依土地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分割自777地號(一般註記事項)法定 空地。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所示,該地號土地係68使字第3601號使用執照 (67建字第302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但須以 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 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 有部份應配屬之基地持份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 限),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 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 有人。 八、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