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乾股 113司執助字第001824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3,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草湖南段 小段 76號
面積: 2018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5/2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26,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草湖南段 小段 91號
面積: 334 坪
-
土地
草湖南段 小段 96號
面積: 50 坪
-
土地
草湖南段 小段 98號
面積: 229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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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草湖南段 小段 102號
面積: 2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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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草湖南段 小段 107號
面積: 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係待耕種。因土地係拍賣 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備註 一、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3,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32,800元。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七、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部分為荒地、部分雜草樹 木、部分為收割後稻田,部分水溝,部分種植芋頭。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 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 人自理。 備註 一、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 敷清償債權金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本院逕 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 二、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6,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5,400元。 五、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 證明。 七、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共有人 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有二人以上願優 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乾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