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關西鎮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3司執助字第00250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9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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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石光段 小段 374號
面積: 60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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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石光段 小段 376號
面積: 84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374、376地號土地為山坡雜林,目視所及無建物,但仍以實測為準。本 院復於113年10月23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374、376地號土地皆 為雜樹林,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未臨路,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 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 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 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 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80,000元。 四、土地之編地使用種類:37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376地號土地 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五、拍買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37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 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七、本件拍賣土地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 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 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八、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九、拍賣之土地均遭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辦理刑事禁止處分登記,故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民事裁定意旨本院 僅得發函通知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函請地政機關塗銷該處所囑請之禁止處 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 護之目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