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甲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柳營區光福段535地號 | 156.16 ㎡47.24 坪 | 4分之1 | 1,600,000 元 |
| 備考重測前:柳營段柳營小段910-3地號。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114 | 臺南市柳營區光福里十美街518巷7號導航基地:臺南市柳營區光福段535地號 | 二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家用 | 112.34 ㎡33.98 坪一層 56.17、二層 56.17附屬:陽台3平方公尺 | 4分之1 | 320,000 元 |
| 備考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 2 | 190 | 臺南市柳營區十美街518巷7號導航基地:臺南市柳營區光福段535地號 | 289.84 ㎡87.68 坪一層 92.56、二層 64.24、三層 123.41、屋頂突出物 9.63 | 4分之1 | 1,200,000 元 | |
| 備考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 保證金
- 624,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據債務人具狀陳報:查封之建物,由其他共有人居住,是否有分租,不得而知,建物地基水管漏水。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4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624,000元。
五、均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
七、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
標別:乙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臺南市柳營區旭山段50地號 | 1,400 ㎡423.5 坪 | 4分之1 | 160,000 元 |
| 備考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 | ||||
- 保證金
- 3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為雜樹林,無路可到達。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4宗分2標拍賣,請分別出價,並寫總價,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執行費用後,連同其他標的物已拍定部份,若足以清償債權總額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慎股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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