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宜蘭縣頭城鎮法拍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未股 113司執字第008932號

待拍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0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金面一段 小段 444號

    面積: 146.56 坪(484.4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 土地

    金面一段 小段 460號

    面積: 98.21 坪(324.6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3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金面一段 小段 483號

    面積: 1213.74 坪(4012.3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 土地

    金面一段 小段 520號

    面積: 242.95 坪(803.1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 土地

    金面一段 小段 521號

    面積: 357.98 坪(1183.3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 土地

    金面一段 小段 522號

    面積: 304.94 坪(1008.0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金面一段 小段 537號

    面積: 184.85 坪(611.0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 土地

    金面一段 小段 539號

    面積: 139.07 坪(459.7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2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9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8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金面一段 小段 538號

    面積: 213.2 坪(704.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不動產查封時,537地號為山坡林地、539地號上有頭城鎮宜三路二段185號建物占用 其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本件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需就全部標的 一併購買。 三、地上建物所有人,若有證據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 權。 四、537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不動產查封時,有頭城鎮宜三路二段187號建物占用其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若有證據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三、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不動產查封時,483地號為未直接臨路之山坡地,520、521及522地號部分為北宜公 路既成道路、部分為山坡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本件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需就全部標的 一併購買。 三、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四、本標483及52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 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 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元。 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不動產查封時,460地號為未直接臨路之山坡地,444地號為宜三路既成道路。僅拍 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二、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本件拍賣條件為合併拍賣,主張優先購買權之人,需就全部標的 一併購買。 三、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 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000元。 04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未股 06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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