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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溫股 113司執字第011120號
待拍賣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4/06/16
拍賣次數
第 拍
拍賣底價
4,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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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10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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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1013-2號
面積: 9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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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6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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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967-1號
面積: 3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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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9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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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9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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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1061-2號
面積: 17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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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1017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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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10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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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10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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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1067號
面積: 10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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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1076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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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1012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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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拔雅林三段 小段 1013號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39,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元。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768,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54,000元。 標別: 6 |
標別:6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元。 標別: 8 |
標別:8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元。 標別: 9 |
標別:9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 標別: 10 |
標別:10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1,536,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08,000元。 標別: 11 |
標別:1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元。 標別: 12 |
標別:1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512,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標別: 13 |
標別:1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標別: 14 |
標別:1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標別: 15 |
標別:1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1~15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 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三、本標於民國113年6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該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及其他短期蔬菜,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本標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亦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四、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本件 投標。 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 二、價額合計新台幣:2,432,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87,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 03 股 別:溫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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