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花蓮縣秀林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仁股 113司執字第012468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台地段 小段 615號

    面積: 95 坪

  • 土地

    下台地段 小段 677號

    面積: 258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崇德段 小段 965號

    面積: 31 坪

  • 建物

    花蓮縣秀林鄉崇德村崇德149號

    面積: 48.8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為雜木林, 然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七、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3標別: B

標別:B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並無簽訂分管契約,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房屋查封時,據債務人在稱係由債務人、共有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該屋中間有砌一道 牆隔開,另最左邊之增建並未在查封範圍內,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三、查封142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 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201.05平方 公尺,其中約101.7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下崇德段963、963-2、963-1、964、972地號),占用使 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 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 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始得 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 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