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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苗栗縣後龍鎮龍富段35地號 | 967.73 ㎡292.74 坪 | 全部 | 10,329,000 元 |
| 備考林○○權利範圍:12分之1、林○○權利範圍:12分之1、林○○權利範圍:6分之1、謝○○權利範圍:24分之1、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沈○○○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沈○○○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高○○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高○○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陳○○權利範圍:6分之1、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林○○權利範圍:公同共有24分之5、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4分之1 | ||||
- 保證金
- 2,066,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8月2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數棟房屋及毀壞廢棄房屋坐落(門牌:後龍鎮豐富里新港七路170號、新港七路166巷3號、5號),其餘為空地、雜草。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66,000元。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不動產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九、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十、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住三)之開發強度,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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