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良股 113司執字第02346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3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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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貢寮段 內寮小段 726號
面積: 63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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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貢寮段 內寮小段 728號
面積: 31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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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貢寮段 內寮小段 728-2號
面積: 65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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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貢寮段 內寮小段 731號
面積: 203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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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貢寮段 內寮小段 731-1號
面積: 22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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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貢寮段 內寮小段 734號
面積: 27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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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貢寮段 內寮小段 734-1號
面積: 45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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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貢寮段 內寮小段 743-7號
面積: 80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1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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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三爪子坑路13巷77號2樓
面積: 29.0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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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爪峰段 小段 306號
面積: 14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 北市貢寮區內寮街53號房屋為中心,726、728、728-2、731地號土地位於北北 西方226公尺、北北東方112公尺、北北東方85公尺、西北西65公尺到北北東60 公尺處,其上均無路可達;另731-1地號土地位於西北西方92公尺處,其上由房 屋占用,地政人員表示係已廢棄之公所活動中心(無門牌);734地號土地為內 寮街53號房屋之建地、734-1、743-7地號土地位於上開房屋後方約西南方15公 尺、西南方56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 定後不點交。 四、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五、本標726、728、731、731-1、734-1、734-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 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 證明文件。 六、本標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其中726、728、731、731-1、734-1、73 4-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728-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 業用地;73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 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八、本件拍賣734、731-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查封時,本院執行人員會同警員、債權人入內,債務人在 場,其稱係伊與家人使用居住,債務人並無居住於此,另據地政人員表示前後陽台有增建(即2 644建號建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 債務人表示有非自然死亡、非為海沙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為地震受創危樓、非受火災損 害、陽台廁所附近有漏水等語。依基隆市政府消防局114年2月5日新北消指字第114205549號函 略載:經查本局於107年1月1日止至本(114年)2月2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事件;依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14年2月8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43642675號函略載:本分局查無相關報案 資料,無法證明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等語。另依鑑價報告略載:標的為公寓式區分所有 建物,無電梯,經現場觀察勘估標的整體維護尚可,現住人表示建物無漏水之情形。然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 定後主張。 五、本標建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內暫編264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 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依新北市政府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114年5月1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57884號函檢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記 載:查為登記查封建物地址(三爪子坑路13巷77號2樓),本大隊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等語。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3,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