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基隆市信義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誠股 113司執字第02969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30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光明段 小段 292號

    面積: 114 坪

  • 建物

    基隆市信義區培德路7巷27號5樓

    面積: 34.9 坪

  • 建物

    基隆市信義區培德路7巷27號5樓增建部分

    面積: 0.4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325萬元。 二、民國113年10月15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母親、弟弟在場,屋內有水有 電,傢俱齊全,室內有神明及祖先牌位擺設,有增建。據在場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居住 使用,債務人未曾回來,亦未居住於該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建號3579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又該建物占用信義區光明段281、291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2333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非全部),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查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 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 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 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2,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