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庚股 113司執字第031530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0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猴猴段 小段 1376號

    面積: 52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猴猴段 小段 1381號

    面積: 476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猴猴段 小段 1384號

    面積: 545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猴猴段 小段 1386號

    面積: 1543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5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猴猴段 小段 1387號

    面積: 465 坪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0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猴猴段 小段 1388號

    面積: 52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376地號上有蘇澳鎮福德路114、122、124號房屋及屋前空地,屋後種 植竹子,另有無門牌號碼的磚造鐵皮頂平房、牆壁為鐵條之非封閉式房屋,疑似為閒置 未使用之雞舍,目前堆放雜物。另有一棟緊鄰114號房屋旁之無門牌鐵皮頂磚造平房一 棟。另有種植短期蔬菜、果樹,其餘為空地。 五、 (一)本標標的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標的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 (三)本標標的之地上植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381地號上有龍德城隍廟之寺廟後半部座落。另有種植短期蔬菜、果 樹,其餘為空地。 五、 (一)本標標的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標的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 (三)本標標的之地上植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384號上有鐵皮工寮座落。另有種植短期蔬菜、果樹,其餘為空地。 五、 (一)本標標的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標的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 (三)本標標的之地上植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元。 第五頁標別: 丁

標別:丁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386號上有蘇澳鎮蘇濱路3段91、93、95、97號房屋及緊鄰91號房屋旁 之無門牌鐵皮屋。另有一未見門牌號碼之鐵皮屋座落。並有種植短期蔬菜、果樹、竹 林,其餘為空地。 五、 (一)本標標的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標的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 (三)本標標的之地上植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標別: 戊

標別:戊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387號上有蘇澳鎮福德路100、102、104、106、108、110號房屋(均 有人居住)及蘇澳鎮福德路112號之二層樓房(閒置無人居住)。並有種植短期蔬菜、果 樹,其餘為空地。 五、 (一)本標標的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標的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 (三)本標標的之地上植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本標標的土地有地上權登記,於拍定後不塗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000元。 標別: 己

標別:己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己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三、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四、本標執行標的所屬1388號上有蘇澳鎮福德路98號之二層樓房(閒置無人居住,並貼有出 售廣告)。另有蘇澳鎮育英路1、3、5、7、9、11、11-1、11-2號房屋及未見門牌之二層 樓建物並有種植短期蔬菜、果樹,其餘為空地。 五、 (一)本標標的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本標標的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等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 (三)本標標的之地上植物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等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 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 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本件之投標保證金,不同意者,請勿 參與本件投標。 七、本件執行標的所屬地號,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 用上或其他限制,不得於拍定後持該等限制事由向本院聲明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 本件投標。 八、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九、本標標的土地有地上權登記,於拍定後不塗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庚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