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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學甲區法拍屋|臺南市仁得里信義路10之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3司執字第03363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南市仁得里信義路10之17號

    面積: 28.13 坪(9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 建物

    臺南市仁得里信義路10之16號

    面積: 29.48 坪(97.4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0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2筆建物相鄰且兩戶打通使用,惟各有獨立出入口,現場有工人施工,據工人稱係 債務人兄嫂委託施工,占用現況不知悉等語。本件均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 議未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四、本件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抵押權。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 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拍賣建物全部坐落在第三人所有土地上,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 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又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 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七、依土地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 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訟確定日為止。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 五至八號標匭內。祥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祥股 04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