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桃源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英股 113司執字第06485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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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復興段 小段 77號
面積: 15944.77 坪(52710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14,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3,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77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種植果樹,有產業道路,另有兩座墳 墓,又債權人表示聽說有出租與他人種植芒果,但租賃詳情不清楚。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77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77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77地號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英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