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坪林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辛股 113司執字第067061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2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粗坑段 虎寮潭小段 53號

    面積: 4728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2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4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粗坑段 虎寮潭小段 7-2號

    面積: 1949 坪

  • 土地

    大粗坑段 虎寮潭小段 7-3號

    面積: 274 坪

  • 土地

    大粗坑段 虎寮潭小段 7-4號

    面積: 76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2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74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粗坑段 虎寮潭小段 52號

    面積: 3042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52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 區虎寮潭12號及12-1號建物占用,52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之東方,其餘土地 為山坡地雜木林。據共有人黃登財陳報,新北市坪林區虎寮潭12-1號建物由其 建造使用;新北市坪林區虎寮潭12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吳能、黃丁貴,惟未 據其陳報占有使用權源,其等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 地及其上建物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 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53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 區虎寮潭12號及12-1號建物占用,53地號土地位於前開建物之北方,其餘土地 為山坡地雜木林。據共有人黃登財陳報,新北市坪林區虎寮潭12-1號建物由其 建造使用;新北市坪林區虎寮潭12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吳能、黃丁貴,惟未 據其陳報占有使用權源,其等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 地及其上建物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 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倘 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2,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第四頁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7-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坪林區 虎寮潭15號建物之北方約4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及道路;標的7-3、7-4地號 土地位於前開建物之東北方約85公尺處,兩地號相鄰,其上為雜木林。上開3筆 土地之使用分區皆為保安保護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 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 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及本件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 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 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