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祥股 113司執字第069790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1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9,1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港段 二小段 816號

    面積: 98 坪

  • 土地

    南港段 二小段 821號

    面積: 86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1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6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中南段 一小段 301-2號

    面積: 97 坪

  • 土地

    中南段 一小段 299號

    面積: 27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4/1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777,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港段 二小段 792號

    面積: 19 坪

  • 建物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74巷10號未登記部分

    面積: 19.73 坪

  • 建物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74巷13號未登記部分

    面積: 8.75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4/1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港段 二小段 826-6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南港段 二小段 839-5號

    面積: 7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1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港段 二小段 829號

    面積: 22 坪

  • 土地

    南港段 二小段 836號

    面積: 104 坪

  • 土地

    南港段 二小段 839-3號

    面積: 10 坪

  • 土地

    南港段 二小段 839-4號

    面積: 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16地號土地位於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74巷21號東側,有一無門牌鐵皮屋及該屋旁之道路地;821 地號為同巷之道路地。上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 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6月13日函復稱816地號部分土地、821地號 土地為63使字第1596號使用執照(62建(港)字第0104號建造執照)之私設道路 (查本案私設道路依建照圖說其計算建蔽率時皆未計入空地比計算,惟仍屬執 照核准要件之一),816地號土地其餘部分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等語,請應買人 留意。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1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六、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81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 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七、816地號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821地號無抵押權登記。 八、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 開標)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99地號土地係臺 北市南港區中南街134巷16弄3號前方空地,做為停車場使用,部分為同巷2號建 物前方鐵皮屋占用;301-2地號位於同弄巷子旁,中南社區活動中心後方,有一 廢棄房屋占用,另同弄2號建物似有部分占用。上開建物、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 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 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六、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七、299地號無抵押權登記,301-2地號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八、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 開標)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29地號、836地 號、839-4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74巷之道路地;839-3地號土地位於 同巷臨24號建物對面,有一無門牌鐵皮屋占用。上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 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 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6月13日函復稱836地號部分土地、839-3地 號部分土地為63使字第1598號使用執照(62建(港)字第0114號建造執照)之建 築基地,829地號土地、836地號部分土地為同使用執照之私設道路(查本案私 設道路依建照圖說其計算建蔽率時皆未計入空地比計算,惟仍屬執照核准要件 之一),839-3地號土地其餘部分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等語,請應買人留意。本 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 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六、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839-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836地號、839-3地號: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3使字第1598 號使用執照(62建(港)字第0114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 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 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㈣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七、無抵押權登記。 八、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92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南港區中 南街74巷10號鐵皮屋(即2700建號)占用;2700建號、269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在場 人即建物共有人詹○嘉稱現為其堆放雜物使用。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 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2700建號建物部分逾越鄰地791地號,其占用791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 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月20日函覆稱:2700建號、2699建號 建物係整幢違章建築,未有建照及使用執照,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 (或拍照存證)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 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㈣792地號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 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7,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4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792地號土地共有人、2700建號、2699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 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㈡2699建號建物坐落之793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無抵押權登記。 八、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第七頁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26-6地號、839-5 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74巷臨24號1層樓鐵皮屋占用。上開鐵皮屋非 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6月13日函復稱826-6地號土地係69使字第146 5號使用執照(68建(港)字第0054號建造執照)標示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等 語,請應買人留意。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 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5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 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五、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六、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七、無抵押權登記。 八、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第八頁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