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屏東縣車城鄉法拍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己股 113司執字第07254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6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9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安段 小段 445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興安段 小段 467號

    面積: 123 坪

  • 土地

    興安段 小段 471號

    面積: 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之445地號土地現為建物前空地、467地號土地上有福興路17號、21號 等建物坐落(非本件拍賣範圍)、471地號土地現為建物前之人行道,皆係拍賣應 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須 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 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 應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471地號為車城都市計畫道路用地.471地號為車城都市 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91.3.12)道路用地,皆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為依法得徵收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467地號為同計畫商業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 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第四項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 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若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 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七、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 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 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需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 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 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 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注意。 十、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十一、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