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鳳股 113司執字第075541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236,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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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771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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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776號
面積: 6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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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778號
面積: 11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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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779號
面積: 28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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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7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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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7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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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779-2號
面積: 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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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同段 小段 779-3號
面積: 9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4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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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子段 北門埔子小段 67-52號
面積: 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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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埔子段 北門埔子小段 67-54號
面積: 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67-52地號坐落「門牌號碼桃園區永樂街69號」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第67-54地號為永樂街73巷巷道的一部份。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 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 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 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 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 的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 後,其上建物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建物如非債 務人所有,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 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 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 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 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由主張此權 利存在之人需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須待訴 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 承買權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 買。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 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 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 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 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 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 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八、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 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之不動產。 九、本件第67-52、67-54地號使用分區為桃園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 日)商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 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 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 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第四頁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為一整片相連的雜林,部份種植香 蕉、絲瓜,均為袋地,僅有一供步行通道可達,而屬袋地之情形,請 應買人自行評估,拍定後自行解決土地通行及使用之法律關係,且不 得以此事由主張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 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上之地上物及作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占有使用權 源不明,相關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 意。如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 作之情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 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 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 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8,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 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 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 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 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 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七、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 擁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之不動產。 八、本件第771、779-1地號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74年11月19 日)保護區;第776、777-1、778、779、779-2、779-3地號土地屬龜 山都市計畫(民國95年6月15日)公園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 取得方式為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應以跨區市地 重劃方式辦理,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 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 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 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 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 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