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八股 113司執字第086500號
停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42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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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石牌嶺段 小段 1380號
面積: 44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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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石牌嶺段 小段 1384-1號
面積: 2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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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石牌嶺段 小段 1384-2號
面積: 3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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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石牌嶺段 小段 1384-4號
面積: 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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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石牌嶺段 小段 1385號
面積: 3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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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石牌嶺段 小段 1385-2號
面積: 5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380地號土地為林地,1384 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屋區永平路1132之1號,部分為雜草林,1385 地號土地上有磚房、雜草林。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及作物不在拍 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另本件標的土地經 判決分割,分割後之土地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 俾決定是否應買。 二、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標的為合 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其有共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並繳足價金後,原 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如有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民法物權 篇第8條之5第3項或其他優先承買權相關規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法院審 核許可後,則有優先承買權;又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 相關程序主張權益,法院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准由 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八、如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 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九、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