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七股 113司執字第101512號
應買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58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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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大義段 小段 1120號
面積: 1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於113年11月21日經地政人員指界,112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義 勇街63巷22號房屋座落。 二、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8,000元。 四、本件標的上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劃(民國65年05月31日)住宅 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 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所定租地建屋之 法律關係,得檢具證明文件向本院陳報或主張,經本院形式審查認符合上開要 件,則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 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又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本院僅為形式審 查,如有爭執,應由爭執之當事人提起訴訟解決,並以實體判決之認定為準, 請特別注意。 八、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 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 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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