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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法拍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祥股 113司執字第109243號

待拍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10/12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875分之46

公告日期

2026-09-1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林段 五小段 333-2號

    面積: 66.85 坪(22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875分之46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12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2350分之617

公告日期

2026-09-1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林段 五小段 361號

    面積: 16.94 坪(5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2350分之617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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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3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5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1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林段 五小段 372號

    面積: 26.62 坪(8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5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72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一層鐵皮建物占用,部分為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31巷42之1號建物前方轉角空地。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01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2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61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5巷52號、54號、56號建物占用,58號建物是否占用需鑑界始能確定。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7月15日函復稱361地號土地係60工使字第0248號使用執照(58工營字第0504號建造執照)、60工使字第0247號使用執照(58工營字第0506號建造執照)及60工使字第0277號使用執照(58工營字第050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60工使字第0247號使用執照(58工營字第0506號建造執照)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㈣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標別:3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33-2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31巷道路,部分土地是否被同巷48、49及51號鐵皮屋簷占用不明,需鑑界始能確定。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第2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第五頁民 事 執 行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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