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如股 113司執字第120903號

待拍賣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4/06/18

拍賣次數

第 拍

拍賣底價

6,688,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竹篙厝段 小段 3727-2號

    面積: 130 坪

  • 建物

    臺南市東區崇德二十街21號3樓

    面積: 21.81 坪

  • 建物

    臺南市東區崇德二十街21號地下層

    面積: 76.3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沒有車位及增建。另據鑑價報告指 出,屋況普通,現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拍 定後僅就編號1建物之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 地)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38,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 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 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要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 銷拍賣。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4年6月18日公告應買。如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