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新屋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六股 113司執字第127478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5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37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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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田心子段 員笨小段 474號
面積: 57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4年4月17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位於新屋 區東興路一段1412號後方,現有種植農作物使用,其上耕作人及耕作權源不 明,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所有權,不包含土地上之經濟作物、非經濟作物 等,且作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 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6,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拍賣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①出租耕 地之承租人、②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③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 先購買權。 七、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