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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鳳股 113司執字第134632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北段 小段 1273號

    面積: 2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廣北段 小段 1274號

    面積: 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地政人員稱第1273、1274地號上坐落門牌號碼「平鎮區育達路158巷1弄13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二、本件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就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部分,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權人建屋之情形,除 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 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對是 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 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需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須待 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另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 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 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 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 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4,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 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 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 可撤銷拍定。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1273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道路用 地,應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 政府工務局,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或使用尚有無其 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 法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 買權,需尤其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 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地政人員稱第1273、1274地號上坐落門牌號碼「平鎮區育達路158巷1弄13 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二、本件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就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部分,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權人建屋之情形,除 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 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對是 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 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需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須待 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另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 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 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 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 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 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 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 可撤銷拍定。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1274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 買權,需尤其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 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