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鳳股 113司執字第139979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同福段 小段 13號

    面積: 398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1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695號

    面積: 67 坪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690號

    面積: 40 坪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691號

    面積: 103 坪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2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697號

    面積: 362 坪

標別:9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7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698號

    面積: 34 坪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699號

    面積: 20 坪

標別:10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8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700號

    面積: 317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4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同福段 小段 62-4號

    面積: 54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8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211號

    面積: 140 坪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212號

    面積: 25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213號

    面積: 48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3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215號

    面積: 10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0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仁段 小段 689號

    面積: 22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主要為門牌號碼「八德區東勇街423巷5號」鐵皮建物坐落其 上,拍賣之土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建物及地上物占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建物如非債務人所有,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 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1至10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農業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為雜草地。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5,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1至10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農業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主要為雜林地,均有無門牌磚造建物坐落其上。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建物如非債務人所有,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 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73,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1至10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七、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八、本件標的第21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 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 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 法撤銷 其拍定。 九、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鑑定報告稱第211地號屬特定農業區農 牧用地,第212地號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 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主要為門牌號碼「八德區東勇街490巷7號」及隔壁無門牌建 物坐落其上,拍賣之土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建物及地 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建物如非債務人所有,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 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6,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1至10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農業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為袋地,是八德區東勇街490巷7號建物後方空地,請應買人 自行評估,拍定後自行解決使用及通行等法律關係,且不得以此事由主張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1至10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農業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主要為門牌號碼「八德區東勇街489巷22號」工廠廠區用地, 因有圍牆及大門無法入內,廠區人員不同業執行人員入內查看,本件拍賣之土 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建物如非債務人所有,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 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8,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1至10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農業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7

標別:7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主要為門牌號碼「八德區東勇街489巷22號」工廠廠區用地, 因有圍牆及大門無法入內,廠區人員不同業執行人員入內查看,本件拍賣之土 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建物如非債務人所有,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 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3,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1至10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八、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九、本件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農業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 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8

標別:8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主要為門牌號碼「八德區東勇街489巷22號」工廠廠區用地, 因有圍牆及大門無法入內,廠區人員不同業執行人員入內查看,本件拍賣之土 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建物如非債務人所有,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 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53,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1至10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農業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9

標別:9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主要為門牌號碼「八德區東勇街489巷22號」工廠廠區用地, 因有圍牆及大門無法入內,廠區人員不同業執行人員入內查看,本件拍賣之土 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建物如非債務人所有,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 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6,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1至10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八、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九、本件使用分區均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農業 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一、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二、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 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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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主要為門牌號碼「八德區東勇街489巷22號」工廠廠區用地, 因有圍牆及大門無法入內,廠區人員不同業執行人員入內查看,本件拍賣之土 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 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建物 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請應買人注意。另建物如非債務人所有,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 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72,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1至10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 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 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使用分區為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5年5月31日)農業區, 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 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