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金股 113司執字第14610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6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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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成福二段 小段 810號
面積: 2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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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新北市三峽區紫微45之27號
面積: 29.9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113年11月15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指封,債權人所指封之建物無門牌無門窗無人居住僅剩水 泥牆,內部雜草叢生,該建物位於紫新路32巷13號旁,鄰居稱許久未住人。113年12月31日債權 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地政人員稱本件執行標的無門牌,依地籍圖所示可以推測本 次執行建物似座落於1026-71土地上,但無法確認現場所見之建物就是執行標的。後債權人提出 本院108年司執字第99319號前案執行使用情形中,地政人員稱三峽區紫微45-27號標的物位於三 峽區紫新路32巷13號右側無誤。故本院以債權人所指封之標的拍賣,現況如上開說明,惟現實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164建號及810地號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 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部 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七、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