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祥股 113司執字第151665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9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果毅後段 小段 4146號

    面積: 184 坪

  • 土地

    果毅後段 小段 4148號

    面積: 72 坪

  • 建物

    臺南市柳營區果毅後267之2號

    面積: 87.18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果毅後段 小段 2105號

    面積: 36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三合院部分佔用,部分土地上有果樹,惟實際使用情 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上開建物及果樹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上開建物占 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 前開次序通知。 七、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 至八號標匭內。祥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編號2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為門牌果毅後267號之2三合院建物占用;系爭編號1 建物內有居住、使用情形,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書記載,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之親屬居住使用, 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 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 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 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 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 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編號2號建物係增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 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 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編號2建物其中30.0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147地號土地,日後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 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 八、拍賣之建物係興建完成之農舍,土地及建物須移轉登記予同一人所有,且投標人應符合無 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需於投標時檢具(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2)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附 於投標書。 九、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祥股 02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祥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