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桃園市龍潭區法拍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華股 113司執字第158253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黃唐段 小段 932號

    面積: 835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22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永興段 小段 1445號

    面積: 643 坪

  • 土地

    永興段 小段 1446號

    面積: 212 坪

  • 土地

    永興段 小段 1447號

    面積: 121 坪

  • 土地

    永興段 小段 1448號

    面積: 2360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高平段 小段 923號

    面積: 6170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高平段 小段 930號

    面積: 348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所指稱,本件標的部分為雜林,上有 鐵皮屋(無門牌),並停放多台高速公路局特約拖救車,占有使用法律權源不 明,另上開建物,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二、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建物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 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 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 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元。 四、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 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四、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 應買或承受。 六、另據龍潭區公所函覆稱本件標的土地上現有巷道(中興路553巷)、瀝青混 凝土鋪面部分及道路附屬設施目前為該公所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使用,另土地是 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 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七、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若優先承買權人僅 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 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 八、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九、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第1445地號土地:土地上有雜林及種菜。 二、第1146地號土地: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林,上有貨櫃屋。 三、第1147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 四、第1148地號土地:土地上有種菜、養雞及貨櫃。 五、上開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作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 賣範圍,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因係拍賣應有 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就上開建物占用之土地部分,如合乎土地 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權人建屋之情形,除 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 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本件 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事,承租人於 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對是否 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由 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需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須待訴 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另拍定後如依 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2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5,000元。 四、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 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五、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第1446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交通用 地」,另第1445、1447、1448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 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 六、本標第1445、1447、1448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 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七、另據龍潭區公所函覆稱本件標的土地上現有巷道(中興路553巷)、瀝青混 凝土鋪面部分及道路附屬設施目前為該公所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使用,另土地是 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協議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 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八、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 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若優先承買權人僅對部分標 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 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 九、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一、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況為茶園,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作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不在本拍賣之列,如 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事,承租 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 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由主張此 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確定後始 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2,000元。 四、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 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 應買或承受。 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若優先承買權人僅 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 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土地現況為茶園,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作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不在本拍賣之列,如 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事,承租 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 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並應由主張此 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圍,並待訴訟確定後始 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元。 四、本件分4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 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 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 應買或承受。 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若優先承買權人僅 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 買權人倘對數筆標的物均有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部份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 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 標。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