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木股 113司執字第159685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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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竹林段 小段 857號
面積: 5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57地號土地位於豫溪街15 7巷口至豫溪街157-1、157-2號建物前方及161-2、159-1號建物前方之T型巷 道。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 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 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 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 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竹林段857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 購、徵收在案。 八、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竹林段857地號土地,部分土地係屬係屬67永使字第875號使用執照 (66永建字第827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示之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部分土地係屬同執照之建築基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 制。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 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 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十二、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