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石碇區法拍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映股 113司執字第162326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石碇區烏塗窟段四分子小段41-14地號 | 1,009 ㎡305.22 坪 | 3分之1 | 360,000 元 |
| 備考林○○(即林○○之繼承人)持分6分之1,林○○(即林○○之繼承人)持分6分之1 | ||||
| 2 | 新北市石碇區烏塗窟段蛇舌子小段207地號 | 18,782 ㎡5,681.55 坪 | 6分之1 | 3,230,000 元 |
| 備考林○○(即林○○之繼承人)持分12分之1,林○○(即林○○之繼承人)持分12分之1 | ||||
- 保證金
- 72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1-14地號位於新北市石碇區四分子2-1門牌西方約80公尺之雜木林;207地號位四分子2-1門牌西方約310公尺之雜木林,均無路可達,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本件拍賣標的41-14地號、207地號為林地,按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