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3司執字第163392號

停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55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港口段 小段 3363-10號

    面積: 22 坪

  • 建物

    臺南市安定區港口19號

    面積: 42.0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編號1建物無門鈴,3樓部分有增建,前方遮雨棚有增建。系爭建物因地震受窗而有裂痕,目視 建物內堆放雜物,屋內物品多數未搬離,據鄰人陳稱建物內無人居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本 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1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 經查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2月間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拍定人不得以此主張撤銷拍 定。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5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