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正股 113司執字第16350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4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太子段 小段 287號

    面積: 178 坪

  • 土地

    太子段 小段 287-1號

    面積: 2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5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臺南市仁德區太子路318號

    面積: 17.6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後,現況為:287地號有門牌長興 四街61之1號平房、61號相連樓房、61之2號矮房之部分坐落;287-1地號有 矮房部分坐落、部分為巷道。 二、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稱該2筆土地有長興四街61之1號、61號兩棟共用門牌 民宅、61之2號民宅前空地及部分建物。 三、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由拍定人 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 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拍定 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 場,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 正股。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現住人稱債務人為其胞弟未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另該建物坐落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 涉。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 四、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 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 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 拆除之危險。 七、本件分甲、乙二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依各標順 序依次開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進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正股。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正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