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東山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合股 113司執字第164088號
待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0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42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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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安段 小段 221號
面積: 3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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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東山區東勢5之1號
面積: 54.9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5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大客北一段 小段 323號
面積: 296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民國114年8月6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3地號現為雜 樹、雜竹、部分溪流,無路可達;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323地號現況未 臨接道路,需經他人土地始臨約3公尺產業道路,地勢略微低漥,地形呈不規則 形,依航照圖判斷,現況應為雜草雜木林,部分為六重溪流域範圍。又本件僅 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 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 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 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 八號標匭內。 合股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