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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區法拍屋|新北市新莊區富國路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霄股 113司執字第173126號

待拍導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2/07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0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段0197-0000地號 448.81 ㎡135.77 坪 30分之1 1,000,000 元
備考現由黃○○○繼承人黃○○、黃○○、黃○○、黃○○、黃○○、黃○○○同共有
2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段0198-0000地號 668.69 ㎡202.28 坪 30分之1 1,500,000 元
備考現由黃○○○繼承人黃○○、黃○○、黃○○、黃○○、黃○○、黃○○○同共有

建物1 筆

編號建號門牌構造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02567-000 新北市新莊區富國路95號基地:新北市新莊區裕民段富國段24、裕民段195、197、198、200地號 706.99 ㎡213.86 坪 24分之1 300,000 元
備考本件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建物總面積706.99平方公尺,其中0.27平方公尺使用裕民段195地號土地、12.52平方公尺使用裕民段200地號土地、6.55平方公尺使用富國段24地號土地、其餘687.65平方公尺坐落於裕民段197及198地號土地)
保證金
56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3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197地號土地上方有福營路435號建物及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2567建號),另有部分種植作物,部分為雜木林;198地號土地大部分為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2567建號)之基地;2567建號建物現況出租給「艾○○」服飾店使用,租約租期已屆至,現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建物除占用197、198地號土地外,並有占用到相鄰之富國段24地號及裕民段195、200地號土地,日後恐有爭訟,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256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增建面積以地政機關函覆之測量成果核列,倘經拆除違建部分,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另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復「..本大隊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購買法拍房屋存在一定風險,且沒有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投標人若有疑義或不願承受風險,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三、本件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此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另如地上建物所有人或基地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104條、民法426條之2條規定者,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本件建物依不動產鑑定報告書所載,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查無輻射屋紀錄,然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不動產鑑定報告內容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勘拍賣標的物,多方蒐集資訊,若得標後不得以有前開情形不明為由而異議或主張物之瑕疵(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而主張減價或拍賣無效或對主張撤銷拍賣程序,如有不同意者,請慎重考慮勿投標,投標應買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本件分數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12/07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4,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段0688-0000地號 15.43 ㎡4.67 坪 2分之1 2,000,000 元
備考現由黃○○○繼承人黃○○、黃○○、黃○○、黃○○、黃○○、黃○○○同共有
2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段0698-0000地號 65.46 ㎡19.8 坪 2分之1 10,000,000 元
備考現由黃○○○繼承人黃○○、黃○○、黃○○、黃○○、黃○○、黃○○○同共有
3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段0711-0000地號 17.18 ㎡5.2 坪 2分之1 2,000,000 元
備考現由黃○○○繼承人黃○○、黃○○、黃○○、黃○○、黃○○、黃○○○同共有
保證金
2,80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688地號土地為裕民街72巷1弄道路轉角之空地:698地號土地位於編號262422路燈旁,其上搭建無門牌鐵皮屋;711地號土地位於裕民街72巷1弄20號建物左方之空地,現堆放雜物。前揭地上物占有此地號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回函: 698、711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688地號土地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應買人參考。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條之承租人有物權效力優先承買權。若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688、698、711地號土地為66使字第2162號使用執照(63建字第45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亦即法定空地,請買受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五、本件土地目前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九、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二、本件分數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0元。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12/07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0,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00分之200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新莊區龍鳳段0534-0000地號 908.24 ㎡274.74 坪 800分之200 60,000,000 元
備考現由黃○○○繼承人黃○○、黃○○、黃○○、黃○○、黃○○、黃○○○同共有
保證金
12,00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534地號土地位於編號262297之路燈旁,現況作為資源回收場使用(有手寫門牌裕民街146號),現場有放置大型機具。前揭地上物占有此地號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回函:534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市場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應買人參考。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條之承租人有物權效力優先承買權。若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本件土地目前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一、本件分數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0元。

四、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12/07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6,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2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2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段0257-0000地號 198.32 ㎡59.99 坪 12分之1 4,500,000 元
備考現由黃○○○繼承人黃○○、黃○○、黃○○、黃○○、黃○○、黃○○○同共有
2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段0697-0000地號 145.88 ㎡44.13 坪 2分之1 22,000,000 元
備考現由黃○○○繼承人黃○○、黃○○、黃○○、黃○○、黃○○、黃○○○同共有
保證金
5,30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257地號土地位於中正路新雅巷11號建物後方之土地;697地號土地位於裕民街72巷1弄20號建物前方之土地至24號建物旁鐵皮屋前方之空地。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回函:257、697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應買人參考。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條之承租人有物權效力優先承買權。若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本件土地目前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一、本件分數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00,000元。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2/07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5,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段0694-0000地號 172.24 ㎡52.1 坪 2分之1 25,000,000 元
備考現由黃○○○繼承人黃○○、黃○○、黃○○、黃○○、黃○○、黃○○○同共有
保證金
5,00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694地號土地為編號262423路燈前方之空地,部分為道路,部分劃設停車格供停車使用。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回函:694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應買人參考。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若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件土地為66使字第2162號使用執照(63店建字第45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亦即法定空地,請買受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五、本件土地目前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九、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二、本件分數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0元。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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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0,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10-13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編號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
1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段0696-0000地號 263.4 ㎡79.68 坪 2分之1 40,000,000 元
備考現由黃○○○繼承人黃○○、黃○○、黃○○、黃○○、黃○○、黃○○○同共有
保證金
8,000,000 元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696地號土地位於裕民街72巷1弄24號建物對面及後方停車場,空地部分有使用鐵皮圍籬圍起來。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回函:696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應買人參考。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條之承租人有物權效力優先承買權。若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四、本件土地目前部分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一、本件分數標分別拍賣,拍賣期日債務人得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不予指定,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開標時,如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00元。

拍賣公告

以下內容由程式自法院拍賣公告擷取整理,姓名已遮蔽;實際內容以法院公告為準。

拍賣程序第1次拍賣 開標時間115年12月7日上午10時整 公告發文日期115/10/12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