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莊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濟股 113司執字第191075號
標別:1
拍賣標的
土地3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新莊區興化段294地號 | 335.07 ㎡101.36 坪 | 全部 | 31,180,800 元 |
| 備考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90分之6)、陳○○(權利範圍45分之8)、陳○○(權利範圍27分之3)、李○○○(權利範圍27分之1)、陳○○(權利範圍27分之1)、陳○○(權利範圍27分之1)、陳○○(權利範圍27分之1)、黃○○(權利範圍81分之1)、黃○○(權利範圍81分之1)、黃○○(權利範圍81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90分之6)、陳○○(權利範圍90分之1)、陳○○(權利範圍90分之1)、楊○○(權利範圍81分之1)、楊○○(權利範圍81分之1)、楊○○(權利範圍81分之1)。 | ||||
| 2 | 新北市新莊區興化段295地號 | 445.09 ㎡134.64 坪 | 全部 | 41,369,600 元 |
| 備考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90分之6)、陳○○(權利範圍45分之8)、陳○○(權利範圍27分之3)、李○○○(權利範圍27分之1)、陳○○(權利範圍27分之1)、陳○○(權利範圍27分之1)、陳○○(權利範圍27分之1)、黃○○(權利範圍81分之1)、黃○○(權利範圍81分之1)、黃○○(權利範圍81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90分之6)、陳○○(權利範圍90分之1)、陳○○(權利範圍90分之1)、楊○○(權利範圍81分之1)、楊○○(權利範圍81分之1)、楊○○(權利範圍81分之1)。 | ||||
| 3 | 新北市新莊區興化段272地號 | 226.96 ㎡68.66 坪 | 全部 | 21,094,400 元 |
| 備考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90分之6)、陳○○(權利範圍45分之8)、陳○○(權利範圍27分之3)、李○○○(權利範圍27分之1)、陳○○(權利範圍27分之1)、陳○○(權利範圍27分之1)、陳○○(權利範圍27分之1)、黃○○(權利範圍81分之1)、黃○○(權利範圍81分之1)、黃○○(權利範圍81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18分之1)、陳○○(權利範圍90分之6)、陳○○(權利範圍90分之1)、陳○○(權利範圍90分之1)、楊○○(權利範圍81分之1)、楊○○(權利範圍81分之1)、楊○○(權利範圍81分之1)。 | ||||
- 保證金
- 18,730,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件於114.3.3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272地號部分為道路,部分被門牌號碼932號、914號、912號占用;294地號有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910號、912號房屋占用;295地號有自編之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910-1號房屋(即化成路932-4號旁邊)占用,占用情形詳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6號民事判決所載。本件上開占用建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坐落本件標的之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3,644,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73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乙種工業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協議價購資訊,非屬耕地或農地重畫區內之耕地,無訂立私有三七五租約。新北市工務局函覆無申請建築執照,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函覆,年代久遠且檔管位電子化,查無是否有依建築法領有之建築執照資料,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含債權人、債務人)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有按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拍賣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原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部分土地(即無優先承買權部分之土地),仍需依法繳交尾款。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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