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甲股 114司執助字第000179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1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416,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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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寧安四劃段 小段 181號
面積: 25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12月1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 形:位於門牌號碼「金門縣金寧鄉安美村安崎225號」房屋北方約300公尺處,不可進 入,未臨路,位於水池旁約20-30公尺,上有雜草林木。據地政人員稱可能部分為樹 林,但須鑑界始明。 02 拍賣公告附註: 03 一、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 04 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土地而有 05 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又本件土地除有上述之地上物外,是否尚有何 06 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07 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查勘始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 08 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 09 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 10 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1 二、關於本件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經於土地現場張貼通告及向債務人查詢, 12 乃未獲陳報,是未克全明,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 13 代為處理。 14 三、按依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26-2、第460-1條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 15 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就其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 16 賃)、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權,且各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 17 權。關於本件不動產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乃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 18 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 19 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處目前形式審查認為標1尚「無」優先購買權人,倘如 20 有上述之人第三人欲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資格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 21 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 22 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優先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 23 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 24 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 25 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並向本院陳報者,則本處就 26 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又 第五頁01 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 02 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03 四、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因本處查封至拍定點交乃有時差,故如點交時之現況與查封時 04 之狀況未合者,本處乃僅得以點交時之現況交付拍定人或承受人,拍定人或承受人係 05 不得以與查封時之狀況未合而異議或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此請注意。 06 五、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 07 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 08 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 09 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10 函 稿 代 碼:5.15.2 拍賣公告(第2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11 股 別:甲股 12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