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花蓮縣吉安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仁股 114司執助字第000794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埔段 小段 2790號
面積: 910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民意段 小段 833號
面積: 2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有香蕉樹數棵及雜草雜木,未一併估價拍賣,土地使 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債務人未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550,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七、本標土地為農地重劃區之耕地,則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 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3(續上頁)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 通知。 標別: B |
標別:B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標土地查封時,其上有花蓮市民享里華興街136巷2號房屋坐落。經查,房屋係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納稅義務人係土地共有人之其中一人,非本標債務人。本次查封效力及拍賣範 圍僅及於土地。 二、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債務人未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三、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2月25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 「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 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二、本標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五、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 證明。 七、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 人之優先承買權。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