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屋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恭股 114司執助字第001089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94,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公告日期
2026-09-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1004-47號
面積: 73.51 坪(24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1004-21號
面積: 101.03 坪(33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442-12號
面積: 1.81 坪(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443-11號
面積: 59.29 坪(19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分之1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926,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1009-4號
面積: 17.24 坪(57 平方公尺)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1009-3號
面積: 15.43 坪(51 平方公尺)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1009-5號
面積: 21.18 坪(70 平方公尺)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1004-12號
面積: 661.57 坪(2187 平方公尺)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1009號
面積: 13.91 坪(46 平方公尺)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1004-52號
面積: 569.91 坪(1884 平方公尺)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1009-6號
面積: 156.09 坪(516 平方公尺)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0/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837,000 元
點交狀態
見備註
拍賣範圍
全部
公告日期
2026-09-1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444-25號
面積: 425.92 坪(1408 平方公尺)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444-26號
面積: 433.78 坪(1434 平方公尺)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1004-22號
面積: 212.35 坪(702 平方公尺)
-
土地
外獅潭段 小段 1004-9號
面積: 44.16 坪(146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4年12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442-12地號土地上為道路及房屋前之空地;查封之443-11、1004-47 地號土地上有房屋座落(門牌:頭屋鄉獅潭村4鄰41-3號)及部分道路。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115年3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004-21地號土地上之不動產役權,其土地上為獅潭村4鄰41-6、41- 1、41-3建物後方長條形土地,經測量才可之有無建物占用其上。另據鑑價價報 告載稱,供役地1004-21地號土地現況未臨路,無法供需役地通行使用。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土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 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三、本件拍賣之442-12、443-11、1004-47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 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1004-21地號土地上之不動產役權系拍賣以 不動產為標的之權利,非拍賣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四、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4,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442-12地號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 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 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一)如443-11、1004-47地號土地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 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二)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 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三)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 1、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 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四)若優先承買權人 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 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 為由拒絕應買。(五)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 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 意。 六、本件拍賣之1004-21地號土地上之不動產役權:(一)非所有權。(二)依 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其設立目的在於供道路通行使用,地租為每年新台幣500元 整。(三)未據載明其存續期間,權利位置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位置 圖參閱,其餘實際情形及詳細資訊,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相關風險自行 承擔,如有爭議,均應另行訴訟解決。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4年12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004-9、1004-22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查封之444-25地號土地上為雜 草;查封之444-26地號土地上為道路。 二、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除444-26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 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三、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 投標人注意。 四、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8,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1004-22、444-25、444-26地號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 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 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444-2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 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 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4年12月1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009-6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查封之1004-52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不臨 路。 二、115年3月1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009-4、1009-3、1009-5、1004-12、1009地號土地上之不動產役 權,其土地上種植苦茉樹,鄰地屋主表示係第三人種植,於1004-12土地中有鐵 柵欄阻擋,無法進入,上有開一條路。另據鑑價價報告載稱,供役地1009-4、1 009-3、1009-5、1009地號土地相鄰,現況皆為農作使用,土地上未見柏油或水 泥鋪面道路,亦未見明顯可供車輛通行之土地存在,僅供役地1004-12地號土地 設有水泥鋪面道路可供通行,另除1004-12地號土地外,其餘標的現況未臨路, 其出入通行宜請注意。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植栽、土 地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三、本件拍賣之1009-6、1004-52地號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 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 交。本件拍賣之1009-4、1009-3、1009-5、1004-12、1009地號土地上之不動產 役權系拍賣以不動產為標的之權利,非拍賣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三、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 投標人注意。 四、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86,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1009-6、1004-52地號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 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拍賣之1009-6地號土地設有不動產役權,該等不動產役權拍定後均不塗 銷,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1009-4、1009-3、1009-5、1004-12、1009地號土地上之不動產 役權:(一)非所有權。(二)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其設立目的均在於供道 路通行使用,地租為每年新台幣500元整。(三)未據載明其存續期間,權利位 置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位置圖參閱,其餘實際情形及詳細資訊,亦請 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如有爭議,均應另行訴訟解決。 民 事 執 行 處 |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