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公館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人股 114司執助字第00149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0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0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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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館興段 小段 248-1號
面積: 4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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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館興段 小段 248-2號
面積: 38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9/0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館興段 小段 456號
面積: 5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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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館興段 小段 483號
面積: 1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0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館中段 小段 7號
面積: 4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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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館中段 小段 12號
面積: 4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1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48-1、248-2地號相 鄰,目前為菜園,種直短期時蔬,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債權人於115年1月27日具狀陳報:據說是共有人所種植。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1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地號為空地,其上放 一個太空艙、12地號為雜草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 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債權人於115年1月27日具狀陳報:據鄰居說7地號是 出租建商放置太空艙。 三、本件土地上太空艙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 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四、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1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56地號為門牌館前路 138-146號前的水泥空地,現為道路使用;483地號為門牌館前路138、140號房 屋後方土地,因有建物阻擋,無法進入,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分甲、乙、丙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 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 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