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貢寮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儉股 114司執助字第001654號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北市貢寮區龍崗段779地號 | 44,957.32 ㎡13,599.59 坪 | 4分之1 | 3,558,000 元 |
- 保證金
- 712,000 元
- 點交情形
- 不點交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77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嵩陽街22號建物東北方40公尺至西南方300公尺範圍內,遭上開建物全部坐落,部分為產業道路」等語。
(三)依據民國115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77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部分作為產業道路及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嵩陽街22號建物占用中。地區未來潛力遲緩。」等語。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執行標的779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779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七)坐落建物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之坐落建物均非本件執行標的,請應買人注意。又坐落建物與本件執行標的間之占用法律權源關係屬不明,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之。
(九)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2,000元。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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