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助字第00452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70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港埔段 小段 340號

    面積: 22 坪

  • 土地

    港埔段 小段 352號

    面積: 280 坪

  • 土地

    港埔段 小段 353號

    面積: 131 坪

  • 土地

    海埤段 小段 152號

    面積: 36 坪

  • 土地

    海埤段 小段 325號

    面積: 27 坪

  • 土地

    港埔段 小段 341號

    面積: 94 坪

  • 土地

    港埔段 小段 343號

    面積: 267 坪

  • 土地

    港埔段 小段 350號

    面積: 50 坪

  • 土地

    港埔段 小段 350-6號

    面積: 81 坪

  • 土地

    港埔段 小段 350-8號

    面積: 35 坪

  • 土地

    港埔段 小段 350-17號

    面積: 36 坪

  • 土地

    港埔段 小段 350-19號

    面積: 140 坪

  • 土地

    港埔段 小段 350-26號

    面積: 5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種植地瓜。編號2土地為空地、雜草。編 號3、5、7、8、9、11土地為道路。編號4土地上有未見門牌建物。編號6土地為 雜草、雜樹。編號10土地為空地。編號12土地為雜草且未臨路。編號13土地為 雜草、雜樹且未臨路。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2、10土地為空地。編號3、5、 7、8、9、11土地為道路(巷道)。編號4、6土地上有平房坐落。編號12土地為 果園且未臨路。編號13土地為雜草且未臨路。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 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 份(除編號6外),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 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除編號6外),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 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 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 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 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七、編號1、2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 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 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八、編號1、2、10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 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 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 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 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 九、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登記費、書狀費、複丈費,繳清後發狀,請應 買人注意。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5年7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 十五、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