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將軍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股 114司執助字第00455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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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臺南市將軍區將貴97號
面積: 54.3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現場據共有人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 他人。三合院增建部分門上有裂縫,據在場共有人表示是地震後產生。經檢視三合院增建部分 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物坐落基地現況西南側臨 約12公尺寬之道路,西北側臨約4尺寬之道路,地勢平坦、地形呈長方形,現況地上建有未辦保 存登記三合院建物,並有其他增建,三合院本身保養維護情形普通,現況為債務人及其親屬居 住使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 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五、上開建物所坐落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 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該建物或增建部分,若經臺南市政府認 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又該建物之基地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 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上午10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清 股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清股 04 擬 判:擬 判 |